邵阳市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关于《“限摩限电”区域内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回购补偿办法》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3-07-09 09:1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限摩限电”区域内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回购工作开展后,部分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车主为获得高额回购费,故意虚开发票,提供假发票、假合格证等虚假证明资料,造成回购工作无法正常有效开展;部分户口为“限摩限电”区域内的县区号牌摩托车车主也要求政府对其车辆予以回购。为切实保障邵阳市城区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回购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和不公平情况,确保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顺利推进,经市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回购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回购补偿的条件

  凡申请回购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车主户口必须在我市“限摩限电”区域内;

  2.电动摩托车必须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国家标准;摩托车必须是在我市市区注册登记且具有合法手续的市区号牌摩托车;

  3.电动车车主的身份证、车辆发票上信息必须一致;摩托车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上信息必须一致;

  4.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经社区进行相关登记和出具相关证明;

  5.必须是2013年5月31日前购买的车辆。

  二、符合回购条件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符合回购条件的摩托车车主须携带《申请回购审核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居民身份证;

  2、“限摩限电”区域内电动摩托车车主出具须携带《申请回购审核表》、车辆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居民身份证。

  三、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使用年限及购车价格的确定

  1.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使用年限的确认。

  摩托车使用年限以车辆登记日期为计算起始时间;

  电动摩托车使用年限计算:购车发票与合格证显示车辆出厂日期相差在一年以内的,以购车发票为计算起始时间;超过一年的,以合格证显示车辆出厂日期为计算起始时间。

  2.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购车价格的确认。

  摩托车购车价格以车辆登记档案里存档的购车发票上价格为准;

  电动摩托车购车价格以该车厂家公布的指导销售价格为准。

  3.车辆不能认定其购车时间及价格的,由物价部门鉴定评估其回购价值。

  四、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回购及其补偿的程序

  在审核资料时,增加一项核实程序:由市国税局负责审核购车发票的真假。

  五、车主户口在“限摩限电”区域内的县区号牌摩托车鼓励自行处置,政府给予补贴。

  对车主户口在“限摩限电”区域内的我市所辖县(市)号牌摩托车不予回购,但政府鼓励车主自行处置。对201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摩托车车主将摩托车转卖至非本市区居民并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每台摩托车政府一次性给予500元补贴。车主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到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回购联合办公点(位于邵阳大道邵石路以东200米北侧的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双清施救站内)办理补贴手续:

  1.车主身份证、驾驶证、原行驶证复印件;

  2.摩托车转卖须提供转卖协议、车管所的车辆过户证明资料;

  3.社区证明车辆已自行处置的证明材料。

  原回购办法规定中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邵阳市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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