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九条规定

【时间:2013-09-25 09:2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禁对企业及建设项目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封门堵路、阻工闹事。每发生一次,相关责任人员在两个小时内未及时赶到现场或一天之内未恢复正常秩序的,对市直相关部门、所在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的相关责任人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

  第二条严禁征地拆迁漫天要价。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社区工作人员本人及夫妻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不配合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拆时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漫天要价,为本人所有的,一律暂停职务、待岗,配合拆迁;为其亲属所有的,暂停工作回家帮助做思想工作,七个工作日内未做好的,一律暂停职务、待岗,配合拆迁;征拆任务完成后可视情况恢复。

  第三条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收费行为。对违规许可和不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的相关责任人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超期办结被电子监察发出一次黄牌的,责令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被发出一次红牌的,对经办人和审批领导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严格规范现场踏勘行为,现场踏勘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三人以内,违者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

  第四条严禁凭借部门和行业特权向企业“索、拿、卡、要、报”或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金、馈赠。查证属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律暂停职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条严禁未经批准备案入企检查(安全生产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除外)。因违规检查被企业举报而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

  第六条严禁违法建设。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社区工作人员于本规定下达前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立即自行拆除,拒不拆除而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再作处理;本规定下达之后修建的,一律予以免职、待岗。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违法建设的,按相关程序提请罢免。

  第七条严禁违规执收执罚。不准畸轻畸重处罚、一事多罚、以罚代管、下达罚款创收指标;不得乱用强制措施;不准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不准截留、挪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扶持资金,如有违反,执法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并视情节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经上级领导批示查处并被通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暂停职务,待岗六个月。

  第九条对违反上述八条规定暂停职务期间,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督促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查实两起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查实三起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同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从查处第一起案件起一年内对该单位干部不提拔重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督促落实。投诉电话5481234。

  邵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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