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比例已过时 保险公司需担责

【时间:2015-08-25 16:5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新邵县坪上镇的农民申某在拆自家房屋时,不慎从二楼摔下,构成8级伤残。申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8级伤残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拒绝赔付。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此案,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申某残疾赔偿金30000元。

  2013年9月23日,新邵县邵坪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协调指挥部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包括申某在内的206名拆迁户,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额为20600000元。

  2013年12月4日,申某在拆自家房屋时,不慎从二楼摔下,申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申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申某出院后,就其伤残等级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但某保险公司却口头拒绝了申某的请求,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申某的伤残等级只有构成残疾第一级至残疾第七级时才能要求赔付。协商无果后,申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该通知第六条规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成都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废止。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法院认为,作为专业保险机构的某保险公司应明知该情况,但此后其与新邵县邵坪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协调指挥部在2013年9月23日签订保险合同时,仍继续沿用已废除的1999年旧标准,将申某意外致残的程度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部分免除了其保险责任,这损害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且在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对投保人就该免责条款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了让投保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故该条款的约定不产生效力。因此,应参照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八级伤残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0%,某保险公司应给付申某残疾赔偿金20600000元÷206人×30%=30000元。

   

相关内容

分享到:
责任编辑: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 领导班子 - 动态消息 - 荣誉成绩 - 网站声明-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9-2023 © www.shaoyang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邵阳新闻在线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