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落到实处

【时间:2015-08-31 17:24】【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沈忠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明确了的具体责任边界和追责办法,成为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

  《办法》的出台顺应了时代大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及时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站在实现“中国梦”的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此后又陆续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重要举措。然而从现实来看,在一些地方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眼前利益的的事仍时有发生,反映出各级党委政府在落实生态保护责任上还欠“火候”。只有进一步从严压实生态保护的责任,《办法》中规定的条例才会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

  树立“绿色”的政绩观是前提。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广西桂林、湖南张家界等地方的发展实践证明,绿色生态是最大的发展优势,是最大的招商引资资源。因此,要大力引导各级地方官员转变政绩观念,在政绩考核中要把GDP与社会经济效益同步考量,坚决摒弃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换来的经济发展数据。同时,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比重,切实做到生态文明建设与其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实现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共同发展。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核心。一个地方的发展,做决策的是主要党政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因而出现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最主要的关系。但是以往在对损害环境事件追责的过程中,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领导干部做了错误的决策,出了问题后板子没有打在自己的屁股上,无疑会助长权力任性,容易出现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不良现象。《办法》明确了党委和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具体追责情形,就是要解决领导干部“权责不对等”的问题,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这样,领导干部做决策才会谨小慎微。

  发挥生态文明考核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指挥棒”作用是关键。为官一任,想做出一番政绩赢得上级的关注是很自然的,关键在于制定的政绩考核指标是否科学先进,如果政绩指标“跑偏”了,忽视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领导干部就会秉持“GDP至上”、“以总量论英雄”、“重经济增长、轻生态建设”等错误发展观念,就会出现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事情,诸如盲目引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对资源的利用不加限制等。因而只有将经济发展与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同等考核评价的内容,将生态文明建设与领导干部考核及升迁提拔等切身利益挂钩,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等严厉的问责机制,才会最大限度地促使领导干部主动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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