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动员未成年人捐款合适吗?

【时间:2015-10-19 08:44】【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近日,郑州郭女士在网上吐槽,称收到学校组织捐款信息,为了争取更高的捐款价码,其8岁的儿子和她纠缠了一晚上,将价码从3元涨到20元,可离儿子50元的心理价位还是相差甚远。郭女士的吐槽引发了广大网友的讨论,有人认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培养未成年学生关心他人的爱心教育事关未来,自然要从娃娃抓起。也有的人认为,动员未成年人捐款的直接结果会转嫁到家长头上,小孩子没有正确的金钱观念,在自尊心和好胜心驱使下,容易互相攀比,使得捐款变味。对此,你怎么看?

  现在很多学校为了努力做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宣传工作,都号召学生给贫困家庭、孤寡老人和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这本身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好机会。可近年来,每逢灾难性事件发生,在社会捐款捐物的风潮下,一些教育主管部门也把目光盯向未成年人,且美其名曰“爱心教育”,很可能是对“爱心教育”的绑架,正面的教育实效究竟有多大呢?而在老师的动员下,一些一二三年级的小学生有的动辄就认捐二三百甚至一两千,老师见谁认捐多就给予表扬,认捐少的就不高兴,这样的做法本人觉得有些不妥,小学生才多大,他们有多大的认知能力?

  关于小学生捐款,有人认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培养未成年学生关心他人的爱心教育事关未来,自然要从娃娃抓起。也有的人认为,动员未成年人捐款的直接结果会转嫁到家长头上,小孩子没有正确的金钱观念,在自尊心和好胜心驱使下,容易互相攀比,使得捐款变味。

  笔者认为,学校动员未成年人捐款虽然对孩子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和教育意义,而且“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心愿,培养未成年学生关心他人的爱心教育也事关孩子的未来,所以按理说,动员人们捐款捐物也应该从娃娃抓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由此可知,捐款应该是自愿并量力而行的事,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在“量力而行”方面是没有认知能力的人,他们的民事活动一般应由家长来代理进行,虽然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成百上千元款项的使用,应该已经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的范围,对于一二三年级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来说,他们自身经济并不独立,基本都是“伸手阶级”,既没有劳动挣钱的本事,也没有花钱的能力。于是乎,动员未成年学生捐款的直接结果就是被转嫁到家长们头上,让许多经济条件不好的家长们百般纠结。更何况他们所学的算术又都还没超过两位数,他们对一千是什么概念都不懂,其所有的民事活动于理于法都应由其家长来代理进行。捐款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十岁以下的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自己所作出的捐款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再加上多数小孩子“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在自尊心和好胜心驱使之下,很容易互相攀比,从而使得爱心捐款捐物极容易变味,不仅“爱心”难觅,还容易侵蚀亲子、同学乃至师生间的关系,实在值得我们反思。

  所以,笔者建议,“爱心教育”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并非一定要通过实物捐赠的方式体现,对中小学生而言,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往往是最有说服力、最易打动人心,因而也最容易见效的“爱心教育”。例如,每逢佳节,小学生可以为孤寡老人提供帮助,学校可以带领学生们买些东西前去探望,让孤寡老人与学生们一同分享节日带来的喜悦。天气好的时候可以让同学们自发去帮孤寡老人洗洗被单,打扫卫生,给她做上一顿饭菜,陪他们聊聊天,尽学生们的一份绵薄之力,让孤寡老人感受到亲情般的温暖。经常为孤寡老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尽力去帮助老人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困难,给孤寡老人们带去一些欢乐,这就是小学生有能力做的事情。如果学校要集体进行捐款活动,也可以发一个倡议书交学生带回给家长,由家长在倡议书上填写认捐数,并将捐款交学生带到学校,这样可以达到家校联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目的,又把超越学生认知能力范围的事项交给了家长来办理,岂不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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