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得保障 见义勇为现新风

【时间:2015-11-14 14:4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11月11日,江苏六旬老人阻止行窃被打致残,见义勇为未得到认定,需要得到社会普遍关注。”(中国新闻网)虽然老人通过多次诉讼终获公交车公司赔偿,但是见义勇为者却未曾得到肯定。

  “11月12日,男子见义勇为擒贼后遭公司辞退,被指多管闲事。”(南方都市报)。虽然不能排除男子本身能力是否已不能胜任安全主管的工作,但是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还是需要认同。

  现今社会上,见义勇为的事件屡见不鲜,可是诸如以上新闻的例子也并不少见。相信每当我们看到这些见义勇为者冒着生命危险伸出正义之手却不被认同时,心中必定感慨万千,想为这样一群正义的人做些什么的心思亦蠢蠢欲动。

  笔者认为,为了加深对这些正义人士的理解,从全民角度去鼓励、宣扬这种伸张正义的精神,我们首先应当了解“见义勇为”怎么去判定?

  见义勇为是一种明心见性的行为。字典解释为见到义、勇而为之。网络上也有更深层次的剖析:如果我们都不能勇敢制止“不义之举”,则我们便是“不义”本身的帮凶,是在给自己制造了危机。身为中国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这是正义的象征。

  对于现今社会涌现的一大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的英勇行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极大地鼓舞了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也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正面实例。

  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一个大前提:所为,是在自己有足够坚硬的保护措施下执行的行为。例如,存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性群体。见义勇为是作为社会倡导的一种优良品德、匡扶正义精神而推崇的,人们都应当加以学习。但是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一直是件有争议的事,他们是否就是所谓缺乏“见义勇为”大前提的群体呢?这些年来,不应该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看法,已经逐渐被更多的人接受。国家政府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群体是给予足够的关注度和重视的。2003年,上海市新的中小学生守则首次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同年,北京市也把“敢于斗争”从学生手册上删除。之后的2007年8月份,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尽管如此,当发生这样的见义勇为事件,社会对于这些正义人士的保障又是否到位呢?见义勇为者在救人时是否享有合法的权益保障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网络信息时代,尽管我们会接触到铺天盖地的负面报道,但是也有很多正面例子证明国家、社会、人民对于见义勇为者是足够重视的,也是尽全力来保障其权利的。

  11月10日中国网报道新闻,“张家口设立五个见义勇为行业工作站,为河北省首例”。张家口市在基层建立工作站,旨在成为行业和单位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平台、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示范和带动市民参与到“平安创建”中,积极投身到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事业中。这无疑是一个很正能量的实例。紧接着,人民网又有报道,“《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明确鼓励和支持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助残救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根据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按照条例,“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该条例的出台无疑是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

  都说“邪不胜正”,那么在国家各项规定、制度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一系列保障措施都是为大力倡导社会正义之新风,待大量的好人好事涌现,哪还有“邪恶”的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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