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中小学校不得使用代课教师能行吗?

【时间:2016-01-19 09:44】【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近日,《山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出台,规定乡村中小学校不得使用代课教师。在乡村教师补充方面,要求各地要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建立年度教师补充机制,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对长期有编不补的县要严肃问责。请谈谈你对此规定的看法,欢迎来稿讨论。

  所谓“代课教师”就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这些教师无法享受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1984年底以前,代课教师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偏远贫困山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教师”。根据调查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代课教师20多万人,其中广东深圳就有近万名代课教师,他们中的大部分目前主要集中在偏僻的农村中小学。由于我国流动人口的不断变化和民办学校的存在,代课教师这个尴尬的劳动群体,可能会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下去。

  然而,农村代课教师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村代课教师的存在和发展与我国特殊的地域条件密不可分。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农村代课教师数量庞大,主要分布在条件恶劣的偏远农村地区。艰苦的环境和物质的匮乏使很多公办教师不愿长久或根本不愿到偏远农村地区从事教书育人的工作,但农村代课教师却愿意坚守在偏远农村的教育岗位上。所以,在农村学校教职工编制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聘用代课教师可缓解教学力量不足的矛盾;其次,长期以来,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实行“按生定编,依生派师”的原则。虽然依据各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量确定教师数量,但忽略农村学校教师编制核算的特殊性。在中国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地区,教学点的教师人数少于现行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人数的标准。教师供求矛盾的恶化,迫使地方政府只能通过聘用农村代课教师补充公办教师由于整体缺编、结构短缺等原因而遗留的职位空缺,但农村代课教师没有得到应有的编制。所以,学校拿出适当比例的空编用于聘用代课教师,有利于搞活学校内部的用人机制,还可避免今后因生源萎缩而带来的教职工分流压力;还有,长期以来,我国有限的教育经费支出偏重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而忽略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致中西部农村的基础教育成为教育投入最薄弱的环节之一。拮据的财政状况必然影响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导致一些地方宁可教师编制空缺也不愿补编。在地方财政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聘用农村代课教师便成为无奈而必然的选择。虽说聘用成本远远低于公办教师的聘用成本,农村代课教师却承担着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劳动份额和工作压力。因此,当农村在编教师队伍建设无法顺利开展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节约财政开支,逃避责任,甚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有关规定,使农村代课教师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求之不得的廉价劳动力。

  由此可知,虽然代课教师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支撑力量,其历史贡献不可磨灭,而且大多数代课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积累了大量的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不少代课教师的教育能力、学历水平与教师资格证都已达标。但由于许多代课教师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师范教育,其教育素质与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偏低,再加上代课教师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一方面我国代课教师数量大,且聚集于条件艰苦的“老、少、边、穷”地区;另一方面我国代课教师待遇低,其生存、发展状况极为艰难。例如,到目前为止,我们对个别省的调查发现,代课教师实有数量少则在1万~2万人,多的近3万人。他们大都分布在正式编制教师不能去、交通不太便利、经济又不发达的偏远山区教学点或小学。工资水平不等,多的月工资在1300~1400元,少的只有几百元。调查发现,有的代课教师为了生存不得不兼职其他工作。从学历上看,有高中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及少量本科毕业生。有些在小学或教学点任教的代课教师大都承担着多科教学任务,但从教学的实际效果看,并不是很理想。个别代课教师授课内容有知识性错误,他们能把知识给学生讲明白就算很好了。2014年某市对全市的在职初中和小学教师进行本体知识的摸底测试,发现不及格的教师大都是农村小学或教学点的代课教师,还有个别教师成绩在个位数。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多代课教师家在偏僻农村,生活贫困,一个人的微薄工资难以“养家糊口”,不得不分散精力从事农业劳动,增加收入以维持生计,不可能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之中;二是由于所在学校资金、经费严重不足,对代课教师的业绩评价与劳动付出反差较大,也没有什么津贴、补贴,教学积极性显然不高;同时也由于经费匮乏,造成多数教师外出学习培训、交流困难,不可能过多从事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令人担忧。三是由于这些贫困地区教师严重缺编,不少代课教师的教学科目并不稳定,且常常是同时跨多门课进行教学,这极不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造成教师教学手段单调、教学方法陈旧,就更无从谈起提高教学艺术了。

  尽管如此,他们还将遭遇被“清退”的尴尬。早在2001年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国务院就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的要求。2005年11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表示,我国将逐步取消代课教师,全面推行农村的教师聘任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任教。近日,《山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出台,规定乡村中小学校不得使用代课教师。在乡村教师补充方面,要求各地要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于2018年年底前建立年度教师补充机制,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对长期有编不补的县要严肃问责。

  笔者认为,现实的“清退”政策如果考虑不周,就会引发:“农村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农村代课教师的不合理“清退”影响社会和谐;农村代课教师的“清退”使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再陷窘境”等一系列“清退”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妥善处理、合理解决现在的代课教师“清退”问题,是稳定民心和社会大局,实现社会和谐和教育公平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不可轻视。首先必须全面、客观地认识到我国现在的代课教师的生存状态和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我们再进一步考虑“全部清退”的问题:对于“清退”后的缺编补员工作,国务院、教育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补员措施和相应的优惠政策,相信一定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但笔者认为,根据各地不同的现状对农村代课教师采取正确的“分流政策”是有效解决“清退”问题的关键:一是要控制数量,提高素质;二是要制定政策,合理分流;三是要加大投入,提高待遇。

  对于即将被“清退”的代课教师的善后工作,笔者认为,由于代课教师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清退”工作应该区别对待:对于本身具有相应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可以参加当地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以取得正式教师的资格;对于教学经验丰富或者有突出贡献但不具备相应学历或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予以鼓励,放宽政策,给予转正机会;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代课教师,在其取得正式教师资格的考试中可以予以一定分数上的优惠政策;对于教龄较长,教学水平较高而年龄较大的代课教师,可以考虑优先转正或提前退休。而对于“清退”无法取得正式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该由市州统一负责,以县为主,坚持“谁聘用、谁清退,谁清退、谁补助”的原则。对于被辞退的代课教师一定要根据教龄年限给予计算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实行一定的弹性补助,例如,在教期间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代课教师;对于经济困难和偏远的农村目前仍然在岗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该想法提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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