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农民“贷款难”应予以高度关注

【时间:2016-06-20 09:4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农民贷款实在是太难了,希望国家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资金难题。”端午节回家走亲戚,笔者行走在熟悉的村子里,和乡亲们聊起发家致富的门路,他们都能说上一段自己的致富经历,但说到最后,往往都是一声叹息:农民贷款难。

  经调查发现,农民“贷款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般农户贷款难。在农村,一些有家庭经济实力、有还款能力的农户扩大生产需要贷款时,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支持。而一些家庭劳力少、经济状况差、抗风险能力弱的农户,金融部门就不愿发放贷款。同时这部分农户因偿债能力差,难以加入到相应的贷款联保小组,导致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二是偏远山区贷款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偏远山区农村,农民收入不高,还贷能力不强,加之银行信贷政策宣传不够,农民贷款相对较难。三是生活消费性贷款难。目前,农村金融部门发放的农户贷款基本用于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而农户用于上学、建房、婚丧、治病、购买家电等消费性贷款,金融部门基本不予受理。

  据业内人士透露,农民贷款难存在五个深层次原因:一是村镇金融网点少。以隆回县为例,近几年,从事养殖、种植业的农民增加,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全县26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只有1至2家银行网点,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部分偏远地区甚至是金融盲区,农民想贷款,就算符合贷款条件,到镇上或县城贷款要跑几十里路不说,有时跑好几趟还办不下来。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特点,资金的及时投入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一旦错过了季节,即便贷款审批下来已失去了意义。二是贷款担保抵押难。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普遍要求农民在申请贷款的同时提供有效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让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对其进行担保。但在实践中,农村的集体土地、农民的承包经营地及宅基地等资产因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在法律层面上不能用于抵押,同时也缺乏有效的流通平台和市场,造成银行无法对其进行信贷支持。而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抵押的农产品、农机具等主要财产,由于价值不高、保存困难、不易变现等原因,银行又看不上,这就使得很多符合条件的农民由于担保抵押问题而与贷款失之交臂。三是农民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少。农民大都土生土长在农村,其赖以生存的房屋和宅基地、承包经营土地不能作为贷款抵押,即便部分农民通过自身积累有了一定数额的资产,但由于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凭证,也难以办理抵押贷款。目前,农村房屋一般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即便部分农户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其土地使用证也多是集体土地,仍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难以取得抵押贷款。四是农民先天性不足。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自身经济基础较差,收入水平低,具备为贷款特别是大额贷款提供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不多,造成许多地方担保贷款无人能保的状况。同时,愿意承担贷款保证责任的农民更少。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部分农民不愿意为不涉及共同利益的贷款人提供担保和承担贷款担保责任,造成部分地区担保贷款无人愿保。五是涉农贷款定位不合理。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供给较为缺乏,涉农金融机构受制于市场定位、信贷政策及规模等方面的影响,不能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并且贷款品种少、期限设置不科学、准入门槛高、资金定价高、审批程序繁琐等,影响了农民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由于农民贷款难,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三难”现象:一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难。农业是弱质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存在市场、经营、道德、自然灾害等风险,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二是培育农村产业化龙头难。很多有望成为农村产业化龙头的企业在刚起步时缺少抵押和担保,常因求贷无门而失去发展机会,甚至半途“夭折”,影响了农村产业化发展。三是农村经济发展难。目前,发展农村经济资金需求量大,而商业银行在农村筹集到的资金过多地流向大中型企业和非农产业,导致农业生产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长期以来,农民贷款一直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老大难”,不少业界人士认为,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实质是担保难问题,要化解农民贷款难问题,须逐步建立多层次、互补强的农村金融供给市场,并在创新担保方式上下工夫,强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一是创新金融产品。要结合农村实际,推出适合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民“短、频、急”贷款需求的信贷新品种,为农民量身定做农户贷款、农民创业贷款等贷款产品,如将农户贷款与农村土地流转相结合,创新金融产品等。二是创新担保方式。要创新推出多户联保、自然人担保、“公司+农户”保证担保等信贷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范围;适当扩大抵押担保标的物范围,如对无法进行抵押登记的资产,在进行合理有效确权、确价后,以公证形式确认抵押实现担保。三是改变现行担保抵押方式。要变有价证券、存单、房产抵押为粮食抵押、农产品抵押、农产品投保收益质押及林权抵押、宅基地抵押等担保抵押方式,借助正在试点推行的农民“两权”抵押贷款办法,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方式,真正使农民有物可抵押。四是明确农民的财产权益。要对现有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比如,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民对耕地、林地和宅基地的产权,明确农村土地的担保物权性质,这样农民才能实现自由转让和抵押,从而实现土地的财产权益。要从法律上将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设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使农村的房屋真正成为农民手中的财产,需要贷款时可以随时办理抵押。五是加快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农贷担保体系。第一,建立政府引导型担保基金。可采取从中央和上级政府下拨对农村的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地方政府小财政收入中挤出一部分的办法建立县、乡两级农贷担保基金,专门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第二,建立商业运作型担保基金。政府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建立股份合作制的农贷担保公司,可参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模式,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第三,建立农户互助型担保基金。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互助性质的担保基金,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通过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贷担保体系,消除银行贷款的后顾之忧。六是创新农户贷款服务模式。要积极探索“信用村+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农户贷款新型服务模式,建立“农户+担保公司+银行”的三方合作模式,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客户、重点产品和重点推进模式,提高金融服务“三农”质量,有效缓解农村地区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担保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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