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层法院的视角谈谈如何让规范化量刑体现最大的公平

【时间:2016-07-12 15:4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1896年梁启超先生在《变法通义》中就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意思是只有法律才是治安天下的武器,在一百多年前梁启超先生就看到了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根基,它是能保证一个国家繁荣稳定的基础。而为什么公民选择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就是因为法律能让公民感觉到自己得到了公平的待遇和一个有安全感、有秩序、有预见性的社会,知道自己依法而行不会吃亏,公平才是一切的起点。刑罚虽是最严酷的,但只要被告人感受到公平,知道是为自己做的错事承担责任,也会认罪服法。由于地区和法官素质的差异,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量刑上的不公平,这时候规范化量刑的提出和执行正好能解决这个问题。

  就我所在的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基本都能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来计算刑期,大多数案件都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有少部分案件还是引起了一些上访等不良反应,这些引起不良反应案件的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自己遭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对于办理刑事案件而言,我们不仅得让公诉机关感到公平,还得让被告人和辩护人感到公平,让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感到公平,让当事人的家属感到公平,让社会感受到我们这个案子办得公平,而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在我就在量刑中如何体现公平发表一点自己的拙见:

  第一个就是区分情况给予刑罚体现公平;我们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定性分析,对不同性质的被告人要区别对待,量化计算给予刑罚,其中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是否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是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是否是因家庭邻里纠纷或者被害人过错引发、是否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是否给当地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都能影响其量刑。这些事实和情节都要在判决书中予以释明,在量化计算的时候,不能简单将各个情节的数量进行互相折抵,而是要结合犯罪的性质综合分析,在加减的幅度上应该加以区分。举个例子,如被告人是毒品再犯,因毒品犯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就算被告人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在幅度上也应往低倾斜,但如果是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又是因家庭纠纷而引发,就算没有法定从轻情节量刑也不宜过重。

  第二个就是量刑均衡体现公平;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一定要保证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能基本均衡。现在要求司法公开,我们的判决书都要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于量刑结果不仅当事人会比较,律师会比较,当事人亲属会比较,舆论和社会也会比较,同案不同判会让人们产生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在这点上,我院的做法是:建立案件登记制度,把不同类型的案件情况及结果分类登记,定期总结和上报中级法院,职务犯罪案件会上报中院进行类审平衡再进行宣判,如是同类案件,会参考之前已经判过的案件进行细化量刑,定期到其他基层兄弟法院进行交流和沟通,确保我院所判的刑事案件在量刑上能在我们所在的地区基本均衡,目前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个就是量刑释明体现公平;量刑释明并不仅仅只有判后释明,判决前在庭审中量刑方面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对于被告人有异议的量刑事实和证据,法庭就可以针对相关量刑情节和法律依据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判决中裁判文书应针对量刑事实及相关情节对量刑的作用进行充分的说理,判决后法官可根据上诉、抗诉等情况,释明量刑过程和依据,对被告人提出异议的问题耐心细致地作出解释。在量刑释明方面,我院还会在宣判的时候,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具体的量刑调整的幅度及理由,经释明,大部分被告人表示服判;

  第四个就是对职务犯罪慎用免刑体现公平;所谓的“免刑”是指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和刑法第67条,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被告人而言,他们独有的优势很容易构成立功等法定情节也可以也利用人脉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办案,如果轻易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犯罪较轻,判处免刑让他们保住饭碗,不免让社会产生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何况中央对反腐一直保持着高压的态势,不利于树立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如对此类案件被告人能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涉及立功问题可以通过严加审查线索来源合法性进行控制,则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意味着我们的法治进程会很艰难,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相信通过我们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坚持不懈的努力,真正实现法治的那天终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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