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

【时间:2016-08-22 15:20】【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在当前办案任务重、规范化要求高、犯罪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抗侦查能力增强的情势下,已显现不适应的状态。我们亟须结合大数据的本质特点,找到转变侦查模式的新途径、新方法。

  一、现阶段侦查信息化建设的不足

  (一)信息查询速度慢、效率低

  现阶段,检察机关大部分侦查人员对公共信息的获取需要到银行、公安、工商等单位现场调取。以新邵县检察院反渎局为例,如因办案需要,向银行调取存取款原始凭证,需要到县分行或者业务发生地支行,从单位到银行往返需要一定时间,从发出查询通知书到查询到原始凭证需要四、五天。如果查询的内容多,查询时间还要更长。而侦查一个案件,往往涉及房产、证券、户籍、工商等多方面信息,即使侦查人员统筹安排工作,一天最多也只能去两三个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而信息查询速度之慢,直接影响了案件的侦查效率。

  (二)技术侦查手段难以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施行)》第263条对此予以细化。但从实践来看,由于法律只授予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决定权,而非执行权,如果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需要商情公安等执行机关进行,往往面临协商程序繁琐、耗费时间长等问题,导致延误侦查时机,技术侦查措施很难落实,难以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信息数据分析、研判能力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侦查机制大都习惯于分兵作战,缺乏有效整合信息基础上的协调指挥办案。通常情况下,二至三个办案人员为一组负责调查取证,逐级向领导汇报案情,有领导组织办案人员讨论案情,确定侦查计划、步骤等事项,决定采取何种侦查措施,未能有效地在侦查组织领导、信息汇总、整合资源、案件把关上提高效率和能力。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辛辛苦苦获取的侦查信息,由于时间紧、人员少、信息专业性强等原因,没有对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判,只能依靠个人经验来分析判断信息数据,导致错过重要的信息。

  二、运用大数据构建信息化侦查模式的设想

  (一)搭建数据库和分析应用系统

  1、建立办案信息数据库

  侦查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为此,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不断拓展涉案信息联网的覆盖范围,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全面快捷保密的信息查询。加强与金融、公安、工商、房产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人口、财产、行踪等信息查询共享机制,收集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有关的各类社会公共信息,包括公安人口档案、工商企业信息、公务人员信息、人大政协信息、交通、私家车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国税信息、地税信息,电讯信息、房产登记信息、重点工程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国土交易与管理信息、行贿人档案信息、历史上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信息、岗位职责信息等。此外,要收集职务犯罪多发领域和行业,如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等一些与侦查办案相关联的信息资源,包括这些行业的人员信息、管理方法、工作程序、业务权限、操作“行规”等信息。

  2、建立信息数据分析应用系统

  面对信息爆炸的客观实际,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必须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借助数据分析软件,对大规模信息进行多角度的评估。以贪污贿赂案件为例,如属以人立案,可根据人员信息数据库迅速确定特定人员亲缘图谱,得出该人职权、分管、主管等人事信息;根据政府投资信息、招投标信息等,可得出该人在某些项目中的作用、地位;根据房地产登记、银行开户、资金流动信息、大额消费信息及电话通讯信息,可从不同侧面量化分级评估该人的嫌疑。如属以事立案,可以根据相应数据库资料,调出与该项目、活动、事故、事件相关人员的参与情况,确定各环节的责任节点,从而确定是否有人应当负责及在何种程度上负责。同时可以开发相应软件,对银行转账记录进行智能分析,从中发现账户的资金流向、关联内容,为确定侦查方向、综合分析案情提供支持,围绕行踪轨迹类信息建立分析应用软件,比如对嫌疑对象或相关人员的手机话单进行整理,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将侦查实践与编程技能结合起来,采用信息技术,研发话单分析系统软件,掌握对象的生活圈、交友圈,实现对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智能信息的引导提示。

  (二)落实技术侦查措施。

  1、推进技术侦查权的落实

  《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机关的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具体执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但实践中存在配合难、效率低的问题。解决与执行机关的协作问题,是落实技术侦查措施的当务之急。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决定权与执行权的边界,人民检察院作为决定机关负责审核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制作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技侦部门收到决定书后仅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法律手续齐备、决定书中载有明确的适用对象、措施种类与侦查目的之后应当立即交付实施,至迟不得超过三日。

  2、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执行权

  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而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权的具体运用,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查的执行权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应有之义。同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执行技术侦查也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更为及时地分析、判断相关信息,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查清案件事实。鉴于将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所面临的问题,可以考虑在立法上授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执行权。

  (三)提高电子取证能力

  《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定为八大证据种类之一,不仅丰富了证据种类,增加了证明犯罪事实的方法和途径,也意味着侦查人员必须提高取证能力。只有不断适应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对电子数据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调整电子数据证据运用的视角,把握好电子数据证据运用的尺度,才能在办案实践中不断提高收集、固定和甄别电子数据证据的能力水平。侦查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来源真实可靠,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合法有效,确保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甄别等各环节依法进行。可探索将电子数据取证活动纳人检察机关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系统,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通过有效规范取证行为,不仅可以促进执法办案水平的整体提升,还能发挥电子数据证据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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