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合并能更好发挥生育保险基金保障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在湖南岳阳等全国12个市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工作,试点期一年左右。
我国生育保障制度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职工的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2010年和2012年国家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育保险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多年实践证明,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为维护女性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保障妇女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保政策及时代变迁,生育保险单独运作与现行运行模式已难以适应。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一是统一参保登记。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五是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产假期限执行。(以上内容源自中国政府网)
从目前现在模式情况来看,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更有利于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具有以下优势:
1、生育保险,孕妇从产检、分娩到产后医治等都是一种医疗行为,直接纳入医疗保险,并且覆盖产前、产后,从管理上来说,无论对于经办单位还是孕产妇,方便适用。
2、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妇女保险的全覆盖。也就是说只要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自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
3、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可以避免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交叉重复,医疗保障部门只需正常结算、正常报销即可。
4、较大的降低企业成本,减轻单位负担。(欧阳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