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需要规范内容程序的适当惩戒

【时间:2017-02-22 10:0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黄启龙【字体: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办法》于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近年来,由于不准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很多老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已不敢再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甚至连正常的批评也没有了,而一味实行“赏识教育”,对严重违纪的学生,也只轻飘飘地处理一下,以求息事宁人,这导致有些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助长了他们的恶劣习气,像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止就是例证。

出现这种教育状况,关键是没有适当的“惩戒教育”,尽管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适当的方式”到底是什么方式,没有明示,班主任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可能不敢贸然行使这种权利。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但是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然也不便于执行。

笔者认为,适当的教育惩戒是不可或缺的,但内容要明确,程序要规范。

要区分惩戒与体罚。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等等,如果惩戒与体罚不能细分开,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实践中会出现两个极端——教师仍然不敢做或做过了头。这样,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必须对教育惩戒和体罚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要规范程序。学生不是老师的私有财产,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处理违规学生要有规范的程序。英美等国的学校对违规学生的处理方法值得借鉴。先由老师把学生的违规行为告诉学校的学生事务处理中心,再由学生事务处理中心组成调查组,调查学生的违规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如果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可进行申诉,学校再组成仲裁委员会,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学生的行为触犯法律,会被诉诸法庭,由法庭来进行审理、判决。这就避免了因为处罚学生,而把教师推向风口浪尖,也使得对学生的处罚更可能做到公平、公正。

总之,适当的教育惩戒,在现代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大师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合理的惩戒可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可以倒逼学生强化自律意识。但如何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实践中运用,还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黄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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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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