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重大过失”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时间:2017-03-16 09:45】【来源:邵阳新闻在线梁志阳【字体: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今天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3月14日《新京报》)

见义勇为行为被称为社会的正能量,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人们普遍崇尚。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老人摔倒不敢扶、面对小偷扒窃不敢上前阻止、有人急病不敢施教的问题,主要是救助者担心急救不当造成后果,不仅救不了他人,反而给自己“惹祸上身”引来官司。

显然,删除“重大过失”这四个字,让见义勇为者充分享受免责的“特殊待遇”。比之含有“重大过失担责除外条款”的草案旧版本,最新版本规定见义勇为如果致人损害一律免责,进一步卸掉了救助人的顾虑和压力,给见义勇为创造了更宽松、更安全、更有利的环境,释放了法治最大善意,展现出了鼓励好人、保护好人的彻底性、完全性。

我们都知道,见义勇为往往是突发紧急情况下,救助者很少是专业人员,难免在救助过程中会出现不成熟和处置不当行为,不可能完全避免因过失行为给见义勇为对象或他人甚至公共财产造成某些伤害和损失。如果救助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前先要考虑行为的“重大过失”,就会出现“扶不扶”的悲剧,有的还会因错过救助良机而导致不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就会使 “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人不敢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善举,它传递正能量,鼓舞人心,让群众备受感动。而免除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则给救助人或潜在的救助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从法律层面替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有助于救助人抛却顾虑,轻装上阵,有助于激发更多更果断更及时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助于更多的受助人受益。

重大过失一律不担责为见义勇为壮胆撑腰,既是从立法上进行保护,也是从社会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提倡,“好人流血流汗又流泪”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梁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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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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