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不能“带病上岗”

【时间:2017-04-24 10:1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志疆赵【字体:

“红头文件”多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本身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现实情况是,虽然名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些“红头文件”自身却并不“规范”。遍览“问题文件”,大多有以下几个特点: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违反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一言以蔽之,这些“问题文件”的内容随意而任性。

“红头文件”虽然不是立法资源,却也是必须考量成本与效率的行政资源,脱离实际的“奇葩文件”意味着行政资源浪费,违反法律法规的“法盲文件”则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侵犯。随意而任性的“红头文件”,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还是对法治社会的破坏。

“问题文件”屡见不鲜,值得追问的是监督审查机制。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首先应由法制机构进行把关,“问题文件”的出现,毫无疑问是因为审查不严。究其原因,相比起“红头文件”的数量,法制机构的人员往往捉襟见肘,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法制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很难对其形成有力的监督。

针对“红头文件”,法制机构应履行事前审查之职,人大则履行事后审查之责,相比起法制机构,人大监督不仅层次更高,而且效力更大。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大监督政府“红头文件”是职责所系,敢于纠错纠偏,才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另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在今后5年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全面清理“带病上岗”的“红头文件”,意义显而易见。

为确保“红头文件”科学规范,应公开决策过程以提请公众参与监督。消除行政神秘化已成打造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红头文件”不仅应经得起法律的审查,还应经得起公众的监督。(志疆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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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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