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时间:2017-04-26 09:40】【来源:杨波 马飞洋【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杨波 通讯员 马飞洋)4月25日,记者从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邵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进行了规范。

这次会议通过的《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督办、测评、公开、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每一件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明确督办责任,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是该《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并当场对每一件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采取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测评。凡不满意票达30%以上(含30%)的,办理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二次测评不满意票仍达30%以上(含30%)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对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也可以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或撤职程序;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建议任免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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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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