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特殊时期食盐安全监管的陷阱

——从刚刚破获的一起食盐制假大案说起

【时间:2018-01-15 15:16】【来源:淮安食盐安全【字体:

2018年1月10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盐务、食药监、公安三部门联合捣毁了一个正在用劣质工业盐生产、销售假冒小包装食盐的特大窝点,现场查获65.5吨用于制假的劣质工业盐,2台全自动小包装食盐包装机,大量包装片膜、包装袋、包装箱等生产材料,10.66吨假冒“鲁晶”牌小包装食盐成品,4.6吨假冒“百仙”牌小包装食盐成品。生产车间灰尘弥漫、污秽不堪,场面令人触目惊心。

是什么人如此胆大妄为?制假原材料从何而来?假冒食盐销往何方?相信这些问题经过公安机关紧缜密的侦查,终会真相大白,犯罪嫌疑人最终也定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有一个问题,却让人迫不及待地想要追问,那就是——在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处于攻城拔地的这个特殊时期,我们要怎样才能确保食盐安全?

我们注意到: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刚刚过半,按照部委要求,为确保食盐市场公平竞争,此时应该实现政企分离;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刚刚公布实施,有一种声音,如果新的食盐监管体制没有建立,盐业公司挂牌的盐务局也不再有行政执法权。

迫于舆论的压力,部分还没有落实新的监管体制的地方,盐业公司挂牌的盐务局不得不谨小慎微,唯恐被抓住违法行政的小辫子。但是在新的监管部门明确之前的这段时间,如果食盐安全出了系统性问题或发生重大监管责任事故,盐业公司挂牌的盐务局要不要为此担责?主张盐业公司挂牌的盐务局不能再执法的那些人,对此避而不谈。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陷阱!

故意设置陷阱的人,都希望看到有人落入陷阱,窃喜于阴暗的角落,享受得计的快感,至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完全不在他的考虑范围。当然,也有正义善良的书呆子,因一时糊涂没有识破诡计,误当了别有用心者的帮凶。不管怎样,陷阱毕竟是陷阱,一旦落入其中,后果就很严重,所以必须高度警惕。为此我们有必要把几个重要的问题捋一捋:

第一个问题:盐业体制改革中什么事情最重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在关于改革指导思想的描述中有这样一句话:“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方案还列出了改革的四条基本原则: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不难看出,在盐业体制改革中处理一切具体问题,必须无条件地把食盐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第二个问题: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推进的难点在哪里?据观察,从全国各省份来看,按照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的要求,新的食盐监管体制,有的已经落地运行,有的虽出台了方案但实施中遇到了诸多困难而进度放缓,有的方案因一些具体问题难以达成共识迟迟不能定稿。这是为什么呢?客观地讲,一是各地原有体制和条件各不相同,协调起来自然不可能都那么一帆风顺。二是承接专营管理和质量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客观上需要新建或增强监管力量,这涉及到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最复杂,最难解决。尽管我们对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未能全部如期到位感到遗憾,但还是应该给予适当的理解,以建设性的态度,为加速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做些务实的事情。

第三个问题: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到底是谁?政府的职能具有连续性和完整性两个特征。具体到食盐管理这一职能来说,县级以上任何一级政府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中断。至于这一职能由哪一个或几个政府部门分别承担,由本级政府决定。正如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因此如果一级政府没有对食盐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原有的职能分工就依然有效,这一点毋庸置疑。至于以新旧办法从“机构”到“部门”这一表述上的变化来简单地判定盐业公司挂牌的盐务局不算部门从而否定其拥有相关职能,未免太过主观、武断和草率了。

如此看来,在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在新的食盐监管体制建立之前,各级盐业主管部门特别要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坚定不移履行好食盐监管的职责,坚决避免跌入过渡期陷阱。只有保障好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才能保障盐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为2018年新年伊始就破获一个特大制售假盐大案点赞,为盐务部门勇于担当、坚守岗位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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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阳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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