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蓝天保卫战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地方管辖及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蓝天保卫战中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部门蓝天保卫战相关责任人。责任人范围界定实行“两项责任制”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邵阳经开区党政一把手对本地蓝天保卫战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街道(乡镇)、社区(村)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蓝天保卫战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单位责任制。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和部省属驻邵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蓝天保卫战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以上两个责任制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蓝天保卫战工作宣传、发动、部署不到位的;
(二)未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三)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蓝天保卫战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发督办函后,不按期整改到位的;
(四)不积极配合蓝天保卫战工作,对指挥部督导工作建议、要求抵触,妨碍工作的;
(五)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蓝天保卫战工作目标不能完成的;
(六)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政令不畅、执行不力、不到位的;
(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蓝天保卫战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蓝天保卫战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影响总体目标任务完成的;
(十一)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蓝天保卫战总体目标完成的;
(十二)其他对蓝天保卫战造成影响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凡存在第五条所列问责情形的,视情况轻重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检查。
(二)通报。
(三)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指挥部对相关职能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单位,由督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对指挥部要求查办的、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联合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九条 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