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全覆盖 反腐不留空白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热烈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响起。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监察法的通过在中国法制建设史和反腐败工作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我国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和全体党员。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80%的公务员和95%以上的领导干部为共产党员,这说明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但在某些区域,仍存在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留有空白。监察法,将6大类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扫除了最后一公里的死角,更是弥补了过去行政监察的短板,将真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监督不留空白。
“令出,唯行而不返”。监察全覆盖,有利于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这是“刀刃向内”,提升人民满意度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手握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公职人员更应严于律己、学思践悟,扎紧不能腐的笼子,让不能腐的畏惧转化为不想腐的自觉。
(赵志梅)
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欧阳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