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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送红薯抗议房管局“不作为” 副局长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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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买房遇纠纷,认为房管局行政不作为

羊城晚报惠州讯记者 黄礼琪、通讯员罗匡摄影报道 3月4日上午,为抗议买房合同纠纷未被有效处理,李志国提着一袋7根红薯来到惠州市房管局“送礼”。房管局郑副局长拒收送给他的其中几根番薯,并称他们曾多次出面协调此纠纷,不存在不作为之说。

缘起 买房没买成送红薯

3月4日,李志国告诉记者,他从惠州市仲恺区开着摩托车来到惠州,并在市场上花十多元买了7根番薯,送给曾经出面为他协商房产合同纠纷的房管局及房管局局长、办公室主任等。房管局的郑副局长说:“送红薯有两种意思,一种是要感谢我们出动了这么多人解决这件事情;另一种是对我们表示不满,以藐视的方式来告诉我们‘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郑副局长表示,他个人不能收这礼物。

那到底李志国送红薯具体缘于何事呢? 据李志国描述,2012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他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二路36号富丽嘉园开盘日和惠州市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下了房子并签订了认购书,上缴了诚意金5000元和定金20000元共计25000元。

当天下午1时半左右,李志国被告知,另一个人跟他要了同一套房,而且是对方先拿到的,房子要给对方。李志国不服,经过多次协商,2013年1月8日,房产商愿意把房子卖给他,他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将约11万元打入房产商账户,但是还没盖章。李志国于次日把合同要回细看,发现房子是按套购买而不是按当初的按建筑面积购买,于是向房产商提出要按建筑面积购买。

后李志国因跟开发商协商无果,他觉得开发商在购房之前并没有出示合同范本及告知内容,存在欺诈行为,惠州市房管局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管。于是,李志国在2013年1月15日向惠州市房管局求助,提交了书面材料。李志国称,自己几次找房管局,房管局答应帮忙协商却总是无果,其中一次还遭到保安“威胁”。李志国说,当时他和一起去的童先生在保安还没上来之前就逃走了,在楼梯上看见有三四个保安真的上门了。此事得到童先生的证实,房管局称要出示视频,以证明并无此事,但后来没有出示。

遭此“威胁”,李志国便在网上发帖指责房管局。后房管局约李志国继续帮其协商,开发商答应重新拟定合同。李志国发现,新的合同确实按照建筑面积购房,但是却增加了另外一些附加条款,大意是因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卖房者延迟交房三个月内不算卖方违约。李志国当然不同意,最终经房管局协调,开发商把钱退回给李志国。

李志国说,夫妻俩辛辛苦苦打工赚钱买房,遇到这种事情觉得很委屈。“现在买同样的一套房要多加四五万元才能买到,我们赚的都是血汗钱啊。”李志国觉得,房管局行政不作为,只能送红薯来抗议此事。

回应 房管局三次协商并没行政不作为

面对李志国送来的红薯,郑副局长表示他代表个人,就不收此礼,又无法代表房管局收此礼。包括郑副局长在内的8个人在会议室对此事向李志国和记者进行了回应。郑副局长认为,他们为了李志国的事情三次出面协商,其中一次包括网上问政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行政不作为。

郑副局长说,2013年1月15日,李志国第一次投诉并提交材料的时候,已经出面协调过此事。当时安排相关部门去核实该房产商的销售手续合不合法,有没有销售许可证。就李志国这个情况而言,他们根本就没有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志国就把首期款项交了。首先,李志国不应该在没有完全签好合同的情况下付款,而房产商也不应该在没有签约时要求对方交钱。房管局希望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了就把钱退给李志国。

郑副局长说,李志国遇到的问题,是他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在附加条款中存在“霸王条款”。但房管局能做的就是监督其合同范本有无公示,有无按照合同范本行事。对于附加条款中例如什么时候交钱交房,这应该由双方来协商签订。

郑副局长说,第二次协商是李志国在网络问政平台提出这个问题时,房管局在当天下午就对其进行回复。第三次,是房管局出面协调让开发商同意跟李志国协商按照建筑面积销售。但李志国说,开发商又出现新的附加条款,包括延期三个月交房卖方不违约等一些李志国认为无法接受的条款。最终双方协商无果,开发商直接把钱退回给李志国。

律师 房管局不存在不作为行为

针对李志国的送红薯行为,记者咨询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朱律师。

朱律师认为,李志国并没有在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信息,所以李志国跟开发商之间签合同等各种细则确实应该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该通过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房管局可以协调双方的关系,但并没有职责干预此事。如果房管局在协调过程中真的做到他们自己所说那样,就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对于李志国送红薯的行为,朱律师认为,属于李志国个人对房管局在处理此事时无可奈何的一种情绪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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