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陈星)“原本看着这个东西挺小巧的,携带方便,便买下了,回家把价格撕掉以后,居然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是赠品。”4月7日下午,家住邵阳市敏州东路诚信家园小区的罗希女士说起了自己的购物经过。
罗希说,当日她在红旗路逛街,在一家日化品店购买了一瓶30毫升的护手霜。回家后,罗希嫌价格贴在护手霜上面碍眼,将价格撕掉。撕掉以后,露出的字眼让罗希有点傻眼了,上面明确写着“赠品不能出售”。
罗希说,当时同品牌大瓶的护手霜是100毫升的,价格是48元,而这小瓶的价格是28元。如果知道买大瓶的,能够赠送一瓶小瓶的,自己肯定会买大瓶的。
当即,罗希找到商家,要求补差价,换瓶大瓶的,但是商家表示,商品出柜,概不退换。
罗希只好找到双清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双清区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石文勇介绍,如果销售商将赠品视作普通商品卖给消费者,其实质是将本该由消费者得到的利益转为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首先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还牟取不当利益,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经过调解,罗希最终补了20元钱,买了大瓶护手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