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深圳游客蒋先生一家人在广西桂林阳朔县的大榕树景区游玩时,遭遇景点强捐。桂林大榕树景区并非全封闭,在大榕树背后过桥可以走到村民自行设立的刘三姐故居和“壮寨”。游客一旦走入该处所谓的刘三姐故居,就会被强迫捐款。蒋先生一行通过报警,经调解获得退款。阳朔县旅游局称,刘三姐故居不是正规景点,“我们管不了”,而大榕树景区则回应称游客出了景区遇到问题,实在管不了。(10月3日澎湃新闻网)
深圳游客蒋先生去的刘三姐故居位于大榕树景区对面,而遭遇强捐则在故居旁的一个壮族屋子中,等在故居门口的解说员称其为“壮寨”。蒋先生表示,“当时刘三姐故居门口的解说员说,参观费用包含在门票里,免费的,10人成团。谁知道进去就是骗钱。”当时他和妻子带着孩子与老人,从刘三姐故居出来后,在解说员的带领下一起进入了旁边的那个“壮寨”。走过“壮寨”正厅,解说员领着蒋先生等游客进入屋内一间偏房坐下。屋子墙面由竹子组成,门上挂着布帘,看不见其他房间的情况。随后,解说员按顺序让游客一个个进入下一个房间。就在这下一个房间,蒋先生遭遇了强捐。对于此次出行遭遇强捐,蒋先生也感到非常无奈,虽然景点里的人答应第二天就张贴告示,但蒋先生很怀疑他们不会改。果不其然,媒体记者随后进入“壮寨”,也遇到类似情况。刘三姐故居和“壮寨”门口并未标明收费项目及价钱,解说员也口口声称免费。然而同行大约12人,最后几乎每人都有捐钱。
对于蒋先生在刘三姐故居遭遇的“强捐现象”,阳朔县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刘三姐故居不是正规景点,我们管不了。”桂林大榕树景区的黎经理则表示,刘三姐故居是穿岩村村民自己办的,游客走出大榕树景区,不在景区内发生的情况,景区也管不了。针对这种情况,蒋先生一家只得去大榕树景区接警亭报警。在警察的协调下,“壮寨”才退还了蒋先生200元钱。后来警察还提醒蒋先生赶快离开,以避免“壮寨”的人继续来纠缠。
由此可知,刘三姐故居遭遇的“强捐现象”,阳朔县旅游局认为不是正规景点,所以管不了;而大榕树景区则回应称游客出了景区遇到问题,也实在管不了;就算大榕树景区和阳朔县旅游局的工作人员是法律外行,不知晓《旅游法》的条文细节,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想、不愿和不敢去管村民自办景点的骗钱勾当,当地的警方总该能够尽职履责了吧?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遭遇强捐的深圳游客蒋先生报警之后,当地警方采取了调解处理,待自办景点退还蒋先生的200元钱后也撒手不管了,并提醒蒋先生赶快离开,以免节外生枝,使“壮寨”的人继续来纠缠。这说明当地警方对于刘三姐故居的“强捐现象”也感到无能为力,不能用《旅游法》的有关条文来彻底解决问题,而是继续让“壮寨”的人向游客“捐钱”。如果这样长期下去,景点的强捐恶名一旦传开,骗钱的把戏也就到头了,村民实际得到的利益就会减少甚至全无,这些做法令人担忧。
为此,笔者认为,当地警方和当地旅游部门不能以“协调退款”完事,更不能“坐视不管”,而应该大胆运用新的《旅游法》对涉事景点进行严格处罚。因为新的《旅游法》更是明确禁止强制交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的10月1日已经整整实施一年了。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法律责任中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例如,刘三姐故居和“壮寨”门口并未标明收费项目及价钱,解说员也口口声称免费。然而同行大约12人,最后几乎每人都有捐钱。这种现象表明:刘三姐故居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强捐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彻底予以整治。
每年的五一黄金周、暑期、十一长假等都是游客较为集中的时段,各地旅游区出现的强捐、宰客和变味的“香火”等乱收费现象是屡禁不止。这些现象的发生,除旅客心里不平衡外,还破坏了旅游区形象,长此以往,对旅游区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所以笔者建议,对于这些违法的乱收费现象有关部门要严加监管,杜绝各种乱收费现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惩罚,彻底予以整治。同时,旅客要及时积极地利用各种媒体进行举报,不让此类强捐、宰客和变味的“香火”等乱收费现象继续蔓延下去,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