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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死14伤 车主缘何只要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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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周芝 通讯员 付权)2014年1月29日,绥宁县村民刘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绥宁县一镇上开往绥宁县城。当其车辆行驶到省道时,与相对方向逆向驶来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4人当场死亡、14人受伤和两车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余万元。

  特大交通事故降临,家庭几近崩溃

  刘某本是一个养家糊口的农民,家庭困难。为了改变家里的状况,他好不容易借债买了这台车跑客运,现在自己受伤住院不打紧,自己的客车也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报废,谋生的工具丧失。同时,交通事故中4个死者家属找他索赔;乘坐其客车受伤的人员因住院治疗并构成残疾也找他索赔,刘某被纠缠得喘不过气来。刘某无力赔偿,各方当事人争吵不休,社会不稳定态势随时可能恶化。

  刘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指派专门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刘律师分别将双方责任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出大头,当事人只需掏16万

  在庭审中,刘律师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和我国保险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据理力争,切实维护当事人刘某的合法权益,许多观点得到法庭采纳。

  经过开庭审理,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相继作出判决:共由双方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赔偿死者和伤者370余万元;由刘某赔偿死者28万余元;由双方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2万余元。

  宣判后,刘某如果将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12万余元折抵后,自己只要赔偿16万元了。

  案件点评

  这起发生在2013年除夕前一天的特大交通事故虽然已经画上了一个句号。但通过该案折射出客运车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以后,受伤旅客要求客运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普遍心理,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但是,当承运人无力赔偿时,客运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及交通事故相对方的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我国保险法、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不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且有利于化解承运人和旅客的矛盾!

作者:记者 周芝 通讯员 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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