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隆某以个人身份在原告处办理牡丹白金卡一张,信用额度35万元,在透支34.9万余元后,拒绝偿还。11月下旬,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由被告隆某偿还原告工行新邵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9109.5元,利息和违约滞纳金51068.24元(2015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010年6月3日,隆某以个人名义在原告工商银行新邵支行办理牡丹白金卡一张。办卡后,隆某开始消费和透支取款,在2014年10月17日前,隆某每次透支或消费后基本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透支款本息。2014年10月17日,隆某透支350000元后,一直没有偿还。截至2015年8月1日,隆某欠原告透支款本金349109.5元、利息及滞纳金51068.24元(2015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