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受传统习俗影响,除夕人们大都燃放烟花爆竹以示庆祝,但邵阳市双清区的扈某却因燃放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炸掉了左眼,春节期间都是在医院度过,喜事也变成了悲伤事。12月9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案件,一审判决烟花销售者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赔偿扈某251700元,被告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乙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扈某家在邵阳,人却在广州做生意,每逢重大节假日都回邵阳。2015年2月16日,羊年春节临近,他遂到蒋某经营的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购买价值11000元的烟花爆竹。该批烟花爆竹的外观标识为英文字母“BOSS”,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日期和生产地址。第三天正值除夕,扈某吃过午饭后,在自家三楼平台上燃放购买的烟花,在燃放过程中烟花炸开,将扈某的左眼炸伤。扈某先后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3万余元。
2015年5月,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眼球已摘除,评定为六级伤残。尔后原告向被告蒋某索赔,蒋某赔偿原告3万元,其他赔偿款项双方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
案件受理后,蒋某提出出售给扈某的烟花爆竹系其从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乙店批发而来,申请追加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乙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辩称,销售给原告的烟花爆竹,是否属于产品责任的问题,没有经过鉴定。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被告蒋某从岳某经营的佘湖烟花爆竹乙店购买“BOSS”烟花爆竹,没有进行检查验收,该批烟花爆竹系“三无产品”。虽未经有关部门鉴定涉案烟花爆竹是否有缺陷,但依据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标准及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炸伤原告眼睛的这一事实,可以推断原告购买的烟花爆竹存在产品缺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销售者在寻找到生产者或供货者后,可以追偿。原告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被告承担90%的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