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水桥步步高超市打出的大型户外广告。
邵阳新闻在线讯(邵阳日报记者 李秀霞 图/申兴刚)这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了:每逢节假日,众商家总是绞尽脑汁推出各种活动,并竭尽所能地标榜优惠,什么“白菜价”、跳楼价”,其可信度值得商榷。
今年的“三八”妇女节刚刚过去,邵阳晚报》的“3.15爆料群”就接连收到几位微友的爆料,称他们在市区主要路段的醒目位置都看到了步步高超市关于“三八”妇女节的优惠宣传户外广告,广告上清楚地标明:妇女节当天,编号以38结尾的百元人民币,100元当200元用。”可当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得到这种百元钞票并进店消费时,才发现该活动并不像户外广告上宣称的那么“纯粹”,而是又增添了很多附加条件,比如只有消费满600元才能使用一张编号38的百元钞票等等。如果有这些附加条件,为何不在户外广告中标明?”爆料微友“Mrliu”质疑道。
3月9日下午2时左右,记者来到市区宝庆路与西湖路交叉十字路口处,尽管活动已结束,但步步高关于“三八”妇女节优惠活动的户外广告牌仍醒目地挂在那里。正如微友们爆料的那样,此块广告牌并未对钞票使用条件做任何条件限制的文字说明。那么,步步高此种宣传手段是否合规合法呢?另外,100元当200元花”,此类关于人民币的广告语是否使用恰当呢?
当天,记者就此问题电话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邵阳中心支行金银货币科科长李昌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和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坏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100元当200元花’这种表述有妨碍人民币流通之嫌。商家的正确表述应该是‘100元人民币可购买到价值200元的商品’。”李昌齐表示。
3月9日下午,记者随同市工商局广告监管科副科长肖海斌现场查看了微友爆料的步步高户外广告牌内容,并来到邵水桥步步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确认微友爆料情况属实。由于步步高超市的此种户外宣传方式违反了新《广告法》第二章第八条“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以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市工商局广告监管科当场对步步高超市下达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知书。
在邵水桥步步高超市办公室内,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开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