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邵阳日报记者 刘丛龙)消费者在成功消费后,要求商家开具相应发票,这本是合情合理的事情。近日,微友@婷宝在“《邵阳晚报》天天315爆料社群”里爆料:我市城北路上的一家潮汕砂锅粥店,不仅不主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还在消费者提出此要求时索要所谓的“开票税”。
3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微友爆料的这家店子,消费了一份58元的套餐。用餐结束后,记者向店主索取发票,店主表示店内所有菜品的标价均不包含税费,如果消费者要索取发票,需额外加收一定比例的税费,而记者这餐需要加收的税费为4元。同时,店主也为记者展示了印有“所有食品均不包含税金”字样的菜谱。尽管加付了4元“开票税”,记者却发现该店开具的62元发票的却盖着“邵阳市北塔区武冈卤菜家常馆”的发票专用章。
索取发票额外加收税费,开具非本店发票,该店这些行为是否合规合法呢?3月21日,记者来到了大祥区地方税务局求解。
当日下午3时,大祥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来到被爆料的朝汕砂锅粥店核实情况,发现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经过核查,我们发现这家店共有三项违规行为:第一,经税务人员多次催办,仍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第二,违规取得发票;第三,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税费,这是一种转嫁税费的行为。”大祥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科长唐军说道。
根据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规定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此外,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们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跨度定区域开具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局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唐军在现场执法后表示:“经过我们初步判定,这家潮汕砂锅粥店的月营业额是没有达到3万元,他完全可以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后,免费在我们这里领取发票。所以,他额外加收税费是完全不合规定的。我们在了解情况之后,没收了所有非法取得的发票,并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3月24日前前往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我们也对店主进行了宣传教育。对于跨区域使用发票,我们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如果情况属实,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据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发票宣传手册》,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如果经营者以需要开具发票为由加收‘开票税’,消费者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投诉。唐军提醒消费者,如果碰到以上不合规情况,尽力收集好票据、录音、图片等证据,拨打12366或者12345热线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