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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夜班回家被电杆拉线刮倒受伤 施工单位担责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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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夜间视线模糊,下班后的颜某走路回家,不料途中竟被遗落在马路上的电杆拉线刮倒受伤。受害人的损失应由谁赔?5月16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颜某未尽注意义务自身担责四成,施工单位邵阳市某安装队疏于管理,应担责六成,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99128元。

  2013年8月,市城建投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一电力线路,雷某以邵阳市某安装队的名义与城建投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大包干,邵阳市某安装队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雷某在施工过程中,将拆脱的电杆拉线遗撒在一公共道路上。2014年1月12日18时30分许,原告颜某下班途经该公共道路时,被雷某遗撒的电杆拉线绊倒,造成左膝摔伤,共花去医疗费3.8万余元,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在庭审调查中,被告雷某认可其与被告邵阳市某安装队系挂靠关系。另查明,被告邵阳市某安装队是合法成立的单位,具备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施工人的雷某,将拆脱的电杆拉线遗撒在公共道路上,在现场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行人车辆绕行标志,原告从此地经过时被电杆拉线绊倒摔伤,邵阳市某安装队应当对原告所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雷某与邵阳市某安装队系挂靠关系,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步行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酌定原告自负40%的责任。

  据该案承办的法官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设置警示标志,让行人能够合理避让,施工结束后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颜某走路也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作者:贺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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