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赵璧煜)6月13日,邵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罗某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春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3月29日6时48分,罗某春驾驶湘E4***5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邵东市灵官殿镇石潭村地段时,撞到行人刘某阳,造成刘某阳受伤及罗某春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发现罗某春有酒驾嫌疑,于是带其到医院抽血化验,后经检验,罗某春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9.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认定,罗某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全家人的幸福,切勿心存侥幸,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把平安带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