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虽然都属于人大系统,但在法律地位、产生方式、人员构成和职责权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法律地位看,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大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负责为人大常委会提供日常工作和专业服务,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从组成和产生来看,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设置,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所有成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不要求是人大代表,通常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按行政职级组成,主要负责人由常委会直接任命。
从职责来看,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有权直接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两院”的专项汇报,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具有提议案权、审议权和监督权,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不是提议案主体,不具有审议权和监督权,主要承担常委会某方面的日常具体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开展涉及行使职权的工作时,须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授权或委托。
从工作方式来看,人大专门委员会主要通过会议形式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原则,程序严格。例如,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半数以上通过。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工作方式较为灵活,讨论问题无法定人数限制和严格程序要求。
(刘小幸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