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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黄还要维护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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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黄打非”是个历史话题 ,而手机扫黄则是信息化社会出现的治“黄”新领域。前段国家工信部顺应民意 ,发起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并初见成效。但近闻某城市一市民因向朋友转发一条“黄段子”而被暂停手机短信功能的报道 ,笔者感到如此扫黄有点过头。从法律角度解读 ,至少有以下几点理由。
    其一 ,干涉了通信自由。向朋友 、熟人 发“黄段子”,其实是双方自愿的搞笑调味 ,其行为不可能对第三者 、对社会构成什么危害 ,带来任何恶果 ,这种既未有损道德又没违反法律的事不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事。既然如此 ,就不应加以干预。当然 ,对那些故意向陌生公民发送淫秽信息、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就属于违法性质 ,应根据事实情节依法处理。
    其二 ,侵犯了隐私权。向朋友或熟人发送的“黄段子”,如同夫妻卧房的“私房话”,再露骨下流 ,也属于公民隐私范畴 ,是不宜公开且受法律保护的。对手机短信敏感字眼进行过滤和监控 ,实际上是对公民隐私的“曝光”,这与几年前发生的陕西延安一对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被警察入室执法并罚款处理的事件(后公安机关因侵权败诉)又有什么本质区别?
    其三 ,动辄暂停手机短信功能或者停机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同样 ,发送“黄段子”的用户作为消费者 ,在被关停短信功能或停机之前 ,理应得到相关的提示和警告 ,使其明白事实真相 ,搞“先斩后奏”,不论涉“黄”的消费者是否知情 、有何异议 ,动辄关停 ,如此武断简单的处理方式 ,消费者显然难以接受。
    其四 ,不加区别“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亦不符合有关规定。用户仅一次涉“黄”甚至出现敏感字眼就被关停 ,这是搞手机扫黄扩大化。其实 ,误 发“黄段子”或者涉“黄”情节显著轻微的 ,可以对其予以警告 ,限期纠改 ,完全没必要采取关停措施 ,只有对那些情节严重的制黄 、贩黄 、传黄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影响社会安定者 ,必须坚决封杀 ,依法打击。
    手机扫黄 、净化通信网络环境无可厚非 ,但关键要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首先应在立法上对手机涉“黄”内容和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让广大公众知晓;其次要严格限制涉“黄”审查程序 ,以防公权滥用。只有这样 ,才能做到手机扫黄和维护民权两不误。
作者:欧阳升(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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