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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庆时评
村规民约应改而不废
时间:2010-05-03
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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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而正式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法律框架下按照习俗根据村情,共同约定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体现了村民的意志和利益。特别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村规民约”的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风尚的进步。然而,近些年来“村规民约”渐渐从墙上走了下来。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农村各类矛盾纠纷越发凸显,“村规民约”的作用不可低估,应引起各级重视。
毋庸讳言,现有的“村规民约”建设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严重不足。一是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制定过程不规范,有的村委会在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时不召开村民会议,只是村委会干部在私下商量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有的村虽然召开村民会议,但所做决议并没有符合法定人数。过去“村规民约”大多写在村口显眼的墙上,犹如一道亮丽的“风景”,而现在却很少见了。二是流于形式,敷衍应付。基层干部整天忙于经济,特别是如果村班子不团结,凝聚力不强的村,“村规民约”对村民的约束力就变得软弱无力,甚至变成一纸空文,村民之间矛盾纠纷就相对多一些。三是内容粗糙、过于简单,有悖法律。封建文化的糟粕也在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个别“村规民约”中的内容甚至存在与现行国家法律有明显抵触的地方,还有的片面强调村民利益保护,存在与国家利益冲突的现象。
“村规民约”作为农民的自我教育从理论变为现实、抽象变为具体、由关联度不高变为和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笔者通过调查分析有如下对策建议供商榷。
首先,要重视“村规民约”的规范指导。“村规民约”在制定中,可以由村委会草拟,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过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同时,对“村规民约”生效后要上墙公告,打印成册,发放到各家各户,确保广大村民的知情权。
其次,要加强“村规民约”的落实工作。基层党政干部要尊重乡村的风俗,自觉遵守村民自主订立的“村规民约”。切忌行政命令,更不能包办代替,“替民作主”!同时,要入乡随俗,身体力行,切实把形成善良的习俗良序作为各级党政干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道德使命。
再次,要提高“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以适当的形式进行明确,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农村的善良习俗得到遵守,以利于乡村新文化的形成。结合“民主法治村”建设,在村委会建立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形成村规民约人人知晓,共同参与、全民监督的执行体系。
作者:高春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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