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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杠爷”的村规为何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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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为了让村民自行化解矛盾,规定调解一起纠纷收费200元。为了约束村民“不光彩”的行为,规定5元至5000元的罚款。面对村民投诉,镇里领导称“村规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镇里没办法干涉”。(4月26日《南方农村报》)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订符合本地风土人情的村规,促进本地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应该的,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但绝不意味着村规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合法性”是对村规最基本的要求。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的设定、实施,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实施。
  因此,盘石村规定调解收费和罚款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属于乱收费和乱罚款。
  电影《被告山杠爷》里的村官山杠爷因为依照古老的村规把一个经常虐待婆婆的媳妇游村,导致该媳妇自杀,结果“好心”没好报,成为刑事诉讼被告人。
  “山杠爷”的村规为何屡禁不止?
  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治村急功近利。如果调解收费能让村民自行化解矛盾,那何不规定收1万元?吓都把村民吓晕,从此不敢找你调解纠纷。可世界无处无时不矛盾,总有利益冲突存在,总得有人居中评理,才能定纷止争,不能靠主观愿望建立一个没有矛盾的“世外桃源”。
  一些地方政府对村规监管不力也是重要原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有违法内容,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所谓“镇里没办法干涉”是一种托辞,是一种对违法村规听之任之的失职行为。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必须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干部,包括最基层的村官。干部要经历执政理念深刻转变的煎熬,自觉带头依法执政。广大村官要领导村民制订出既符合法律又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才能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

作者:刘孙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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