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醉驾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全国第一起被媒体曝光的“官员醉驾案”,受到广泛关注,被列入省督办案件。办案机关先是认为当晚宿仁训开车不到500米,情节轻微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又表示对“醉驾入刑”理解有误,撤销行政处罚,移送公诉。(5月29日《新华网》)
宿仁训醉驾案因丹棱交警承认并改正错误而告一段落。公众高度关注此事,说明“醉驾有罪”的立法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现在,公众期盼执法部门在打击醉驾犯罪过程中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一碗“酒”务必端平。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全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猛增,有的城市已经“车满为患”。如何更好地保障交通安全,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醉驾肇事率很高,成为民众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因此,立法有必要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将“醉驾”入刑,更好地警示和震慑爱喝酒的驾驶人员。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醉驾入刑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5月9日,因为醉驾农民李耿超、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法律面前,没有普通农民与社会名人的身份区别,让人们感受到执法部门打击醉驾的决心与法律的威严。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醉驾论罪,并非一定就是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公布的两起醉驾犯罪案件就将醉驾连续肇事的危险性视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广东黎景全、四川孙伟铭醉驾连续肇事致数人伤亡,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醉驾致人伤亡定何罪?《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明确。接照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醉驾连续肇事数人伤亡具有高度危险性,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否则,就定交通肇事罪。
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醉驾没有造成后果,轻判;造成后果,重判。不论有无后果,醉驾依法应该定罪,而且要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巩固现阶段打击醉驾取得的初步成果,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戒律入心入脑,“谈酒色变”。否则,网开一面,行“妇人之仁”,打击“醉驾”就成了一阵微风,不再有任何震慑力,“醉驾入刑”立法也就成了一阵折腾,保证“永不酒驾”的高晓松就成为见证曾经打击酒驾的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