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是群众矛盾纠纷最直接接触和处理的工作人员,是我们政府机关和基层群众亲密联系的重要窗口之一,矛盾的及时、高效化解,对基层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自身所内含的业务知识、具备的工作能力及处理水平与矛盾调解的直接效果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提高矛盾调解效率,促进基层稳定,人民调解员除了通过不断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实践提升工作能力之外,更要注重矛盾处理技巧。那么何为矛盾处理技巧,笔者认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纠纷的人物、原因、模糊表达这三项基本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的技巧。
了解人物个性是化解矛盾的前提
人民调解员在介入矛盾纠纷之前,应从纠纷当事人的乡邻、亲戚朋友与村组长那里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的情况做一个基本了解,这是人物要素运用技巧的前提条件。由于每一个人的成长、生活阅历、受教育的水平、社会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不同,社会个体都会具备自身所独有的性格与个性特征,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他们对政府的调解人员及调解工作有不同的看法和行为对待。同时在矛盾调解工作开展中,工作人员要善于察言观色,通过当事人的言语、表情与行为作出判断,深一步掌握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有针对性的单个击破。那些曾受过教育、文化水平、法律接受能力强的群众,他们的心理适应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较强,明白事理,尊重法律,相信政府,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产生了矛盾,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还是非常容易听得进去的,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支持配合。反之,那些没有受过教育或者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他们的适应和自我调节能力较弱,非常容易形成纠纷心理并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调解员一时口误或者处理不妥的话还会起到严重的刺激作用,推进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工作者就必须多用时间,多花功夫,要用简单通俗易懂的语言和他们耐心的说法律,讲政策。另一方面,调解员还应充分运用当事人的人际关系,调动当事人的亲戚、邻居,谈得比较来的朋友一起来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当事人的心里隔阂一层一层地剥掉,达到有效化解的目的。
因此,调解人员只有对纠纷当事人有了一个基本情况的了解,在调解中才能把控主动,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调解方法,打好心理战,同时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逐步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促进稳定和谐的目的。所以人民调解员应在平时的基本工作中多与群众打交道,拉近距离,多熟悉自己所管辖区内各个村、甚至户的情况,这样一遇到矛盾纠纷发生,就能根据自己所熟悉的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很快采取具有针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际性的效果。
探询矛盾根源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纠纷的原因是指当事人产生矛盾的起因,这是是纠纷的根结所在,也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民间纠纷来说,表面原因是很容易了解到的,但作为人民调解员,不能被这表象所迷惑。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教育普及率的提高,基层群众的一些基本法律意识还是有的,广大群众往往不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冲突,因此引发矛盾纠纷的真正原因有很大部分是由日常生活中的小意见、分歧没有得到及时化解而逐步累积起来的,矛盾深了之后就会容易由一见小事作为突破口进而爆发,所以这就需要我们的调解人员深入群众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拨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后,调解员要善于利用原因,以法律知识为基石,循循诱导,让其明白,不管任何正当理由,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都要相信法律,通过法制维权才是正道。
笔者认为,只有抓住根本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任何一件矛盾纠纷的发生都是有其根本原因的,人民调解员只有抓住了矛盾根源,在开展调解工作的时候就能避开很多不必要的弯道,直奔主题,让调解工作在高效的轨道中运行。
善用模糊表达是化解矛盾的手段
模糊要素涉及的是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言语表达问题,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调解时,遇到矛盾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非原则性问题、人情问题甚至涉及到的权力范围问题,模糊表达是比较切实际的,不至于引起矛盾的升华。这里的模糊并不是模糊不清、模凌两可的意思,而是说我们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在心里已经有了一些判断,知道了事物的大致情况和事情的大致处理的方法,但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马上对其有精确明了的表态,另一方面即使这件纠纷不是你的能力或者权力范围之内能处理好的,你也不应立刻说明,而是在冷静听完当事人双方的描述和意见,作好记录再另外寻找解决途径。这里有一点需注意的是人们之间涉及感情因素的纠纷必须明明白白、明确清楚,该怎样就怎样,该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来不得半点模糊。
具体来说,就是人民调解员在具体运用模糊处理法时在调解进程中面对一些中间的插曲问题如何表态、怎样表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而人的认识能力也有一种模糊特征。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在刚了解事情的一些头绪、开始接触矛盾当事人的时候,应该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应急于插话,也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随意批评或肯定,只需要用一些模糊性语言表达出对当事人关心的态度和自己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的决心即可。这是因为在调解员不了解纠纷详情的时候,还没有具备明确的判断条件和基础,如果仓忙中所作出的表态与实际情况匀和倒还好,但与事实不符的话,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反把问题搞糟,严重影响调解人员的威信,那么这将不利以后工作的开展。另外,在面对自己权力范围之外而需要处理的问题时,调解员也应灵活运用这种模糊的语意表述与当事人沟通,不要事先说明这个情况也许处理不下,在记录完之后,再明确说明这个情况在我的权力之外,可以马上汇报主管领导,请领导作出指示。让矛盾当事人看到调解员对解决纠纷的谨慎严谨和重视负责态度,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而如果在事前就进行明确表态,也许调解员连情况基本了解的机会都没有,更别说该如何去处理了。
新时期新形式下,各级政府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力度,让人民调解发挥更大的功能与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把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促进基层稳定。各地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加强调解员的的业务知识培训,在调解工作实践中提升调解员工作能力,灵活调解技巧,提升纠纷调解效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