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被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云南高院接受检察建议,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程序。7月17日,受害者父母收到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书。(7月17日新华网)
李昌奎案被称为“赛家鑫”案,在媒体上持续发酵。仅腾讯网一处的网络投票就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
说与国际接轨,废除死刑,是可以接受的。说发扬革命人道主义精神,有信心把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改造好,废除死刑,是可以接受的。说我们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有条件让杀人犯活着,在牢里改造,也是可以接受的。不管找出什么样的理由来废除死刑,只要人大开会宣布修改刑法废除死刑,都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完全应该接受的。有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这样才能体现法治精神,才能建设法治国家。
死刑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最终取决于生产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死刑应用相当广泛,统治者把死刑当作巩固专制统治的不二法宝,大开杀戒,草菅人命。随着历史的进步,法律大于王权,死刑得到限制使用,后来在一些国家被废除。
毛主席说过:“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少杀慎杀”,“宽严相济”思想一直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所强调。虽然顺应国际潮流,量力而行地取消了一些财产罪的死刑,但至今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特别是对人身暴力犯罪。
可见,死刑制度的存废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曾经存在死刑是合理的,以后废除也是合理的。我国目前尚存死刑,最大的理由就是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很高。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后废除死刑是必然的。废除死刑应该缓行,而不是立即取消。把立即废除死刑称为现代司法理念,把坚持死刑制度说成奴隶制封建制意识,并无多少硬道理。古今中外,只有当法学家的思想符合现实需要时,才有可能变成法律,否则,就只能是理论争鸣。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李昌奎摔死男童,手段特别残忍,二审改判死缓,舆论一片哗然。“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李昌奎不死,死者亲属不能接受,公众普遍地不能接受。二审没有考虑“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没有满足公众的合理期待。李昌奎不富不贵,杀他并不能满足一些人仇富仇贵的心理。公众不是嗜杀,公众唯一的希望就是法官当“铁面包公”,严格执法,彰显正义,不要枉用三尺,法外施恩。
司法之所以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在于司法的公正。同样有自首情节,杀死一个人的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杀死二个人,其中还有一个3岁小孩的李昌奎却被判死缓?二审改判的公正性在哪儿呢?难道要创废除死刑的范例?
司法需要理智,需要理性,不能以媒体审判取代司法审判。但司法不能孤立,不能拒绝舆论监督,更不能背离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否则,司法就有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走上歧路的危险。
现在有种倾向,就是把严格执法贬斥为机械司法,将个人的意志特别是领导者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脱离现行法律另搞一套,还美其名曰:“创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者严格执法,特别是领导者带头模范执法。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法律才能至高无上。
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慎用死刑,是完全应该的。如果将慎杀曲解为不杀,将自首可以从轻曲解为一律从轻,就是真正的机械司法。
据称本案二审改判经过27名审委会委员讨论决定,那么这样的讨论有意义吗?自然也经过了有关领导审核把关,那么这样的把关有意义吗?早为人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为何就不能改掉?要说现代司法理念,那就应该遵循司法规律,克服日益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真正做到“法官审案,法官判案”。这样,万一法官判错案,院长和审委会监督发动再审,才更有底气,才更有说服力。
一个案子如果判得能够让公众狂欢,说明判决大顺民意,大得民心,这有什么不好?公众拥护判决,司法才会有公信力,才会有权威。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正是大家孜孜以求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