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率领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到广东检查工作。广东省总工会汇报称,目前,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某些企业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考虑职工的真实意愿,认清劳务派遣制度的实质,不能让劳务派遣制度成为我国主流的用工制度。(2011年7月20日《广州日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曾于3月6日举行主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记者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表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高达6000多万人,占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在现实中,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不仅普遍超越法律规定的“三性”岗位,而且严重的同工不同酬。
是什么原因造成劳务派遣滥用?
一、一些企业只想享有用工的权利,不想承担用工的责任。劳务派遣在“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模式下运作,用工的不雇工,扭曲了正常的劳动关系。自从有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就不再有无固定期合同所带来难以退工的烦恼。派遣工不占用工资额度、不影响正式工的收入。劳务派遣用工可以使企业的人力成本达到最低,利润达到最高。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诸多“好处”,让一些企业争先恐后地将原有的职工转到劳务派遣公司逆向派遣。大量应该固定的工作岗位变成了劳务派遣岗位,偏离了法定的补充就业导向。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又有“创新”。一些企业不再签订日益引起社会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改成外包合同等更加隐蔽的形式规避劳动法律。
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唯利是图,不管工人死活。有的劳务派遣公司明知自己没有实力承担雇主责任,但为了捞取用工单位的一点派遣费用,甘愿沦为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的帮凶。在某些地方,“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官员的家属和朋友经办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格局没有变”。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到劳务派遣,一路走来,不得不让人产生“官商勾结”垄断劳动力市场的合理怀疑。
三、相关政府部门执法不力或者放纵,也是重要原因。劳动执法部门对劳务派遣滥用听之任之,执法疲软,失职渎职,导致一些不良企业无所畏惧,恣意妄为。
滥用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
“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劳务派遣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挑战劳动法律权威的大问题。
法国、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其他允许的国家大都对劳务派遣制定非常苛刻的限制性规定。
第95届国际劳工大会于2006年6月通过的《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明确反对劳务派遣一类的隐蔽雇佣关系。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投了赞成票。因此,我国有义务履行这些国际劳工标准。
为了遏制劳务派遣滥用,迫使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先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方式细化《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三性”、“同工同酬”等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可以使用和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范围;禁止用工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谁用工谁负责”,由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工工资,交纳法定保险及承担其他用工责任,让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成本高于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加大对非法派遣和非法用工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