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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逃得出国境逃不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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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于7月23日被加拿大遣返。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说,中国政府关于赖昌星回国依法接受审判的立场十分明确。我们对加拿大法院的决定表示欢迎。(7月23日新华网)
  十二年来赖昌星利用加拿大法律,先是提出难民申请,后又在第一次被遣返过程中以头撞柱,企图赖在加拿大,逃避中国法律惩处。可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赖昌星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机关用尽,终究难逃回国受审的命运。
  他的遣返再次表明,无论犯罪分子逃到哪里,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出生在福建晋江的赖昌星,今年53岁,虽然小学都没有毕业,却极善钻营,通过金钱、女色等手段腐蚀领导干部,一度在厦门呼风唤雨,构建了一个规模庞大的“走私王国”。
  1996年至1999年期间,赖昌星领导的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化工原料、西药原料、纺织原料、电子机械等货物,价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赖昌星涉嫌行贿罪和走私普通物品罪两项罪名,肯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了走私普通物品罪的死刑。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无论是行贿罪还是走私普通物品罪,这两项罪名的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因此赖昌星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就算刑法没有修改,赖昌星也不会被判死刑。因为我国在交涉遣返赖昌星的过程中,承诺不判赖的死刑,以消除加拿大遣返赖的司法障碍。
  我国与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均承认“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在外逃犯可以寻求遣返。但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都参照引渡制度坚持死刑犯不遣返。为了早日将外逃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只有承诺不判死刑。
  这种量刑承诺依照我国引渡法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对外表达。它只是个案量刑上的承诺,不涉及国家刑罚制度的改变,有利于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消弭因司法制度不同带来的合作障碍,有效开展境外追逃追赃。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提供了根据量刑承诺对外逃犯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量刑承诺实际上是一个无奈的选择,是一种妥协,是一种“打折扣”的公正。如果不作出相应的量刑承诺,外逃犯就不会得到引渡或者遣返。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拿赖昌星归案的必要条件,是将赖昌星绳之以法付出的必要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正确选择。
  如果我们能够扎紧“篱笆”,堵塞犯罪分子外逃出路,让犯罪分子插翅难逃,我们就没有必要和外国“讨价还价”,作出这种艰难的无奈的选择。
  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尽快将外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是司法的重要使命。
  已经逃往外国和正在做着“外逃梦”的不法分子该醒醒了,外国并非犯罪分子的天堂。赖昌星不是第一个被外国遣返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与其抱着侥幸心理四处逃窜,不如像常量那样主动回国自首,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作者:刘孙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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