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西安一名中学生小杨将捡到的五元钱交给警察叔叔时,警察称“无法处理”又还给了她。这让小杨十分郁闷,到现在她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这五元钱,以后遇到这样的事她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8月8日《三秦都市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歌,教育孩子从小要拾金不昧,要发扬我国的优良传统。捡到钱物,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要交给警察叔叔。但是,当中学生小杨将捡到的五元钱交给警察叔叔时,警察为何又还给了她?真如警察所言“无法处理”?
《物权法》规定得非常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这明明是有“法“可依的,警察为啥说“无法处理”呢?如果小杨捡到的是五千或五万元,警察断不会说“无法处理”,关键是五元钱太少。他们认为现在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了,失主丢了这五元钱也不会对他造成多大损失,归不归还无所谓;再说,公安机关为这五元钱去寻找失主,代价太高,得不偿失。
五元钱,在现今确实只能买一瓶可乐或买几个作业本或吃一顿早餐或买几个名牌的糖或买包香烟等。五元钱,看似“微不足道”,实则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一个传统美德——拾金不昧,其意义之深远。一方面,是对拾金不昧精神的一种鼓励和褒扬,市民捡到遗失物后能通过公安机关让它物归原主或上缴国库,体会到了遵守社会公德带来的愉悦感,无疑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起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一方面,此举维护了法律的意义和尊严,须知,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正是实现法治的内在需要。认认真真地处理这五元钱,其产生的影响力甚至比处理价值五千元或者五万元的遗失物还要大。
五元钱,钱少意义大,请有关部门不要因为“‘钱少’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