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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更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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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施行。它的条款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从去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而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
  
  到底该如何看待这部司法解释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过两个司法解释。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以往,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考虑到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的现状,一些条款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这些规定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对于亲子鉴定的规定,如果说一方拒绝做鉴定,就可判定败诉。我认为,这也非常符合实际,有法律制裁作用。试想一下,如果说自己敢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不会害怕做亲子鉴定。有了这种看似不科学实际上符合情理之中的规定,法院判决和司法调解的难度就会减少了。与此同时,对于婚姻双方的道德观念的规范化,大有推动力,对于爱情的保障也有自然而然的作用力。
  
  笔者以为,婚姻法的解释(三),不是针对一方,是面向全体成员的。例如,房屋产权的归属,男方同样面临着。如今,独生子女双方父母亲都有房屋,有的结婚时住在男方家庭,也有的住在女方家。在父母亲没有去世前,房屋是父母亲的,这是千真万确的,毫无疑义。所以,司法解释(三)是实事求是的,符合人情。至于一些妄图傍大款的恬不知耻要当二奶的,应当说三思而行了,殊不知,寄生虫一样的生活,本来就是违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出现了纠纷,也没有脸面和胆子上法院的!人民谴责呀!耻笑呀!
  
  新的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了新的情况,与时俱进,有利于家庭成员建立健全新型的道德观念,维护了双方父母利益,促使年轻妇女加强人格修养,达到男女平等的理想境界。意义明显,应当执行。

作者:罗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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