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吴邦国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可是,内行人却明白,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法治的“完成”,要使“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如果说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了。
古人云:法立而不行,则与无法等同。这就是说,一部再怎么完备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不能公正的实施,则永远只能是一张写着权利的“纸”,因为法律权威形成与维系的保证,是在司法,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让违法者受到制裁,让遵守法律者享有自由并且对自己的行为有稳定的法律预期,依法治国才算真正完成。
可是,非常遗憾的是,在社会现实中,我们的司法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司法上的双重标准、执法上的不作为;对有后台、有背景的司法对象,经常无可奈何;对那些无“实力”的司法对象,就显得十分强势;在执法上,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推诿;平时不执法,执法唯权、唯钱、唯情、唯领导批示为是等等,这些都有损法治的公信力,危害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众所周知,法律的完善,是个好事,但法律再好,还得执行,为此,我们必须,第一、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在人、财、物上给予司法独立支持,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扰;第二、加大司法的范围,扩大司法受理的开放性,最大限度的将各种关系的处理纳入司法范畴,让人们有事找法律而不是找关系;第三、加大司法监督和失职惩戒力度。提高司法审理的公开性,加强判决的说理性,提倡司法工作人员与公民对话,释疑解惑,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公平,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信服;第四、保证司法裁决的终局性。一旦裁决,必须确保执行,杜绝执行上的“白条”现象;第五、提高居民法律意识,让每个公民学法、懂法、守法,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挥司法在定纷止争、化解纠纷、维护秩序、保障公平上的重要作用,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