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这是继“限娱令”后,广电总局挥向电视台的又一记重拳,是把观众重新拉回电视机前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集电视剧被广告“锯”得支离破碎,严重影响收看效果,让观众很不爽。广电总局的这个规定,真是切中了当下电视剧播出的时弊,为老百姓实实在在地办了一件好事。
但“限广令”能否真正起到效果?会不会像“禁补令”一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有关数据显示,电视台70%的营收来自电视剧中的插播广告和冠名费,尤其是在晚间7:30—11:30的黄金时段里,播放电视剧可为电视台创收全天广告业务的一半以上,而其中除了重头的剧场冠名费,最大块的就是电视剧中的插播广告了。有业内人士预计,此规定出台后,全国电视台年损失将达200亿元。
电视台减少了营收,他们会不会“另辟蹊径”,如在“广告时间插播电视剧”,或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
“广告时间插播电视剧”,就是“拆剧”。电视台为电视剧增加集数,把每集时间变短,以便腾出更多的时间,增加剧间广告。这样,观众欣赏的不知是电视剧还是广告。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就是把广告“溶入”到电视剧的剧情中,以此“创收”。有人认为自制剧在制作阶段就能收回成本,其原因就是植入广告。“植入广告的电视剧”就像大兵、赵卫国、李金斗演的小品《免费手机》里的“免费手机”,让你哭笑不得。
笔者呼吁,“限广令”限“广”之时还要防“植入”和“拆剧”。有关部门除了要加强监管,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惩罚机制,包括防止个别电视台抖个机灵、偷偷插播点什么外,还要特别警惕各种变相的应对招数,让“限广令”真能“限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