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姚艳阳 唐文君)9月9日,绥宁县工商局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一起销售未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的电子信息产品案,涉案金额1796元。
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整治行动中发现,经销商周某经营的手机店销售的某品牌手机涉嫌未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标识。经过调查了解,周某于8月3日从某电信公司购进某品牌手机4台,既没有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手机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标识,也没有在其产品说明书上将环保使用期限予以注明。涉案4台手机货值1796元。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绥宁县工商局将对当事人周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工商提醒广大消费者,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所有进入市场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采用贴标识或写在产品说明书里的方式,明示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等信息,购买手机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是否有“环保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