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晚,浙江杭州的高先生跳河救下一名落水女子。事后,他将路人拍摄的救人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却因被救者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投诉,导致视频下架。
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网友热烈讨论。有人为高先生打抱不平,认为他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却换来被举报的结果,实在是“好心没好报”;也有人觉得被救者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即使对方是救命恩人,也不能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事看似简单,实则反映出善意表达与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值得深思。
回顾高先生的行为,本质是见义勇为精神的生动体现。作为第一次救人的普通市民,他发布视频不为牟利,只为记录善行、收获认可,其传递善意的初衷清晰明确。然而,视频因肖像权问题被下架,这不仅让高先生倍感委屈,也让公众产生了“好人难当”的困惑。
再看被救者的选择,她维护肖像权的诉求虽有法律支撑,却在情理层面忽略了沟通的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肖像权保护的是“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并非仅局限于面部容貌。即便视频中被救者面部模糊,若结合体貌特征、落水场景等细节能被特定人群识别,仍可能涉及肖像权问题。从情理上看,被救者落水经历带来的无助、惊恐与狼狈,是她不愿公之于众的痛苦记忆,渴望通过维护肖像权回归平静生活、守护个人尊严,这种本能反应值得理解。
然而,见义勇为是危急时刻的挺身而出,是用生命风险换来生的希望。面对他人的施救之恩,被救者若能先以感谢回应,再委婉表达自己对视频的顾虑和诉求,而非直接采取强硬的举报手段,结果或许会截然不同。这样的沟通方式,既能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刺伤高先生的善意,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理解。
令人欣慰的是,即便经历了这场争议,高先生仍坚定表示:“将来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自己还是会选择去救人的。”这份善意的初心,令人动容。
一个成熟的社会,既不该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也不该让权利保护没有人情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