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适度惩戒学生”“惩戒”手段才能长袖善舞

【时间:2017-02-28 16:45】【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刘纪新【字体: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夸美纽斯曾说:“树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们便会回复到它们的野生状态。”可见,对犯错的学生进行适度惩戒才是一种负责任、完整的教育过程。然而,在“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惩罚学生是教师无能的表现”等种种极端思维的影响之下,特别是部分学生和家长动辄就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由投诉等的环境里,现在许多教师成了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

禁止任何形式的惩罚的确保护了学生自身受教育的权益,但却给教育教学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也给可塑性很强的学生带来了“有恃无恐”的负面心理效应。教师不敢惩罚调皮的学生,不是不负责任的体现,而是在大的教育环境之下“自我保护”的无奈之举。《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尽管有7章44条内容,但说千道万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学生扰乱教学秩序,教师可适当进行惩戒”,之所以如此吸引公众的眼球,乃是因为第一次将“适当惩戒”正式写入规章办法中,这也折射了教育工作者对犯错学生几乎束手无策的尴尬现状。

“适度惩戒学生”写入了规章办法,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就目前而言距离期待中的效果还十分遥远,因此还需理性看待“适度惩戒学生”这样的话题。一则其在汉语词汇的表达带有模糊的属性,“适度”的定义每个人心中都会有所出入;二则惩戒和惩罚之间的标准如何区分,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惩戒,更需要“约法三章”,否则难免陷入“罗生门”,让人无所适从。

“严师才能出高徒”的千年古训是经过了历史检验的,但未成年人毕竟是一个特殊群体,对于他们的犯错行为,各界只有在怀着一颗呵护、关爱的心,在实施具体条例下,“惩戒”手段才能长袖善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惩戒教育在我国源远流长。在古代,老师都有一把戒尺。有人认为,戒尺的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儆戒、警示,所以戒尺的形式不可或缺;第二是尺度和方式,正是教育心理学中需要研究的儆戒标准。有人说:师爱是师德的核心,师爱是师魂,师爱是教育的基础。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计回报、无私而广泛且没有血缘的爱,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惩戒成为一种教育艺术,学生在受到教师批评惩戒的过程中会体会出教师心中的爱,反思自己的过错与过失。批评本身就是一门学问,对成长中的学生而言,更要讲究技巧与方式方法。让教育变成一种教师的智慧、教学的智慧和教育的智慧。(文/刘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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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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