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城禁炮不容商量

【时间:2018-02-12 17:2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刘三祺【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 (通讯员 刘三祺)2月12日,笔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绥宁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炮竹,不容商量。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颁布以来,该县对非法、违规燃放烟花炮竹行为现象和隐患整改等进行重点督查,对私自燃放的国家工作人员追责问责、严查彻查,禁炮观念深入人心,让禁炮工作成为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随着春节临近,绥宁县相关部门提醒该县市民,要保持思想不松懈,严格遵守全县禁炮相关规定。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禁炮范围: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杉木坳高速公路连接线路口、川石电力新村,南至党校、民族中学,西至老化工厂,北至工业园、百马滩大桥。

三、禁炮时间:自2014年9月1日零时起,每年除夕、正月初一除外,其它任何时间均不得在禁炮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炮范围和禁炮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炮范围和禁炮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自行清扫垃圾,并对每人每次处5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凡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除罚款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其所在单位和燃放地所属单位每次扣除5000元工作经费。

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治丧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停发丧葬费和抚恤金。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炮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或明知其直系亲属燃放烟花爆竹而未加制止的,除按规定处罚外,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电视台做公开检讨,并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所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六、凡阻碍禁炮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全县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绥宁县县城建成区禁炮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禁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739-7611110),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八、本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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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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