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公告

【时间:2011-10-10 09:5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为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全年火灾形势稳定,现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市公安局决定从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

  一、战役目标

  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区、乡镇火灾隐患,充分运用行政、法律和舆论监督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消除一般火灾隐患,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使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和有较大影响的火灾,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全市全年火灾四项指数稳中有降。

  二、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到位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要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地毯式排查社区、乡镇的小型公共住宿场所、餐饮场所、洗浴休闲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商店、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问题。对各地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并建立台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实施整改;2011年各区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按期整改销案;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整治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城市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等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关停:

  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擅自投入使用的;

  2、责令限期备案拒不备案的;

  3、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或使用的;

  4、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5、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8、“三合一”场所存在严重不符合《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的相关规定,不实施关停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

  (二)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拒不执行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拘留: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

  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6、违反规定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

  7、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8、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9、公众聚集场所或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0、存在其他应予实施拘留情形的。

  (四)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督办或实施挂牌督办:

  1、下级政府或本级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的;

  2、有关部门或行业、系统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

  3、下级政府未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

  4、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五)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1、在市公安局组织的小型休闲住宿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本次行动中仍然存在的;

  2、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历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本次行动中仍然存在的;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4、单位或场所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故意抵触,不配合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其它消防行政执法行动的;

  5、存在其它严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

邵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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